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農委會並依同條第3項之授權規定,於92年12月15日訂定「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發布執行。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如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並以一次六個月為限 二、送件至土地所轄之各區公所
你對此服務的說明滿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