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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審查申請書表(一致性)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農委會並依同條第3項之授權規定,於92年12月15日訂定「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發布執行。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如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並以一次六個月為限 二、送件至土地所轄之各區公所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審查申請書表(一致性)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
  • 服務內容
    •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農委會並依同條第3項之授權規定,於92年12月15日訂定「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發布執行。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如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並以一次六個月為限
    • 二、送件至土地所轄之各區公所
    申辦流程
    尚未填寫申辦步驟,請至相關網站查閱
    應備物品
    •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份
    • 二、經營計畫三份
    •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三份
    •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三份)
    • 五、位置略圖三份
    • 六、土地使用同意書三份。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三份
    • 八、申請書
    作業天數
    6日
    備註
    • 一、書面審查並辦理會勘及會辦產業輔導、水利、環保、地政、建設、工務、都計單位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農地利用管理科
    承辦人員:賴茂賢
    電話:04-22289111#56709
    地址:40701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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