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二、專業爆竹煙火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與臨時儲存場所及施放地點所在地之該縣(市)消防局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施放作業前之儲存,並應於合格之臨時儲存場所為之。 三、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附件,向本局危險物品管理科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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