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戶籍應與自用住宅同址,填具申請表並備齊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二、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後,提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三、核定申請建購住宅補助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之帳戶。
四、核定申請修繕住宅補助個案後,請申請人逕行施工,俟施工完竣後報請鄉(鎮、市、區)公所驗收、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及檢附收據、支出原始憑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乙張),連同核定影本及原申請表件,送縣政府核銷憑撥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