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資格: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運搬船經營者、遠洋漁貨出口業者及受前述申請人委託代辦之報關行等第三人。 2.遠洋漁船作業申請案件,請依「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及「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轉載、卸魚及售魚規定之時間提出申請。 3.漁獲證明書申請案件,請依「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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