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減輕低收入戶婦女生育之經濟負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6條規定辦理。 (二) 補助金額: 補助一般生產者分娩前後各2個月(共4個月),或懷孕滿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前後各2個月(共4個月),每月補助新臺幣4,000元,一次發放(依列冊時間起算比例差額補助)。
(一) 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減輕低收入戶婦女生育之經濟負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6條規定辦理。
(二) 補助金額: 補助一般生產者分娩前後各2個月(共4個月),或懷孕滿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前後各2個月(共4個月),每月補助新臺幣4,000元,一次發放(依列冊時間起算比例差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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