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助對象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者。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者。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7.其他經本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 緊急生活扶助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符合補助對象第1至7款及補助標準規定者。(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補助金額
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每人每次最高補助3個月。(每年之最低生活費以衛生福利部公告為準)。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國民身分證。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2頁之內頁影本。
4.收據1份。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04-22289111轉37617。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 子女生活津貼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符合補助對象第1、2、3、5、6款及補助標準規定者(補助15歲以下之子女或孫子女者)補校暨建教生除外。
(二)補助金額
每1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按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核撥。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國民身分證。
3.學生證影本。
4.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2頁之內頁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04-22289111轉37617。
(五)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 傷病醫療補助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符合補助對象第1至7款及補助標準規定者,應於傷病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補助金額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3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2.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最近3個月內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治療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國民身分證。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2頁之內頁影本。
4.健保卡影本(正、反面)。
5.診斷證明書正本。
6.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7.收據1份。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自費項目使用證明書、保險切結書)。
(四)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04-22289111轉37617。
(五)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 兒童托育津貼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符合補助對象第1、2、3、5、6款及補助標準規定者、申請時間為每年6月底及12月10日前。
(二)補助金額
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立案幼兒園,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1,500元,每學期最高9,000元(以實際收據為憑,未達補助上限者依實際金額補助)。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國民身分證。
3.幼兒園收據正本。
4.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2頁之內頁影本。
5.收據1份。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04-22289111轉37617。
(五)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 法律訴訟補助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符合補助對象第3款規定,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應於訴訟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補助金額
最高補助5萬元為限。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國民身分證。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2頁之內頁影本。
4.民事保護令影本或政府機關家庭暴力被害證明文件。
5.律師委任狀、起訴書、訴訟或判決書影本。
6.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7.收據1份。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04-22289111轉37617。
(五)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 子女教育補助身分認定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符合補助對象第1至7款,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
(二)補助金額
持區公所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及證明,向子女就讀學校申請,減免學雜費60%,補助內容以各校為準。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國民身分證。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2頁之內頁影本。
4.學生證影本或註冊證明、在學證明、註冊繳費單收據。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04-22289111轉37617。
(五)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 創業貸款補助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符合補助對象第1、2、3、5、6款規定,申請人須年滿20歲。
(二)補助金額
持區公所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之身分認定公文及證明,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0800-092957)申請。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國民身分證。
3.相關證明文件。
(四)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04-22289111轉37617。
(五)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 設籍前新住民返鄉機票費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符合補助對象第1、2、3、5、6、7款規定者並依親於本市具合法居留證件之新住民,並經社工評估確實有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者。。
(二)補助金額
需由社工員評估確有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之個案。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2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3萬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一次為限。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社工員訪視評估表。
3.居留證影本。
4.機票票根或購票證明。
5.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護照出、入境戳印頁影本。
7.收據1份。
(四)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04-22289111轉37617。
(五)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6.委託代辦授權書及代辦人身分證影本(若非本人辦理時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