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 2.未滿65歲且非身心障礙者。 3.經醫師證明生活無法自理。 (二)補助金額:每月1萬8,000元。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4-22289111轉37240。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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