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1.申請人須為本市列冊之無自有住宅低收入戶且有租賃事實者,其租賃事實以契約書認定之。
2.申請人及其他列冊家庭成員均無自有、借住、配住及居於三親等以內親屬之房舍。
3.申請人須同時為租賃契約承租人,惟專案核列未成年低收入戶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協助代理申請之,若皆無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可協助時,得由主責社工協助申辦。
(二)審查標準:
1.須未受政府安置、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社會住宅不在此限。
2.須未接受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包括承購公有眷舍房地、辦理公教住宅貸款、勞工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及內政部輔助人民自購與自建住宅貸款等。
3.須未獲政府補助住宿費用。
4.申請人之戶籍地及所租賃住宅,均須座落於本市。
5.所承租之建築物主要用途應為住宅使用。
6.同一列冊之家庭成員如分居兩址(或兩址以上)者,以補助一戶為限。
7.列冊兩戶以上共同居住於同一址,亦以補助一戶為限。
8.若專案核列未成年低收入戶者,該未成年同住之直系血親有自有住宅者亦不予補助。
(三)補助金額(人口數計算以列冊為準)
1.戶內1人:每戶每月1,000元。
2.戶內2至4人:每戶每月3,000元。
3.戶內5人以上:每戶每月4,000元。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4-22289111轉37232、37206。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