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1.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2.非自願性離職者3.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 勞工得於上工期間內,每滿30日之翌日起90日內向各就業中心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得為「親自」、「委託他人」、或以「郵寄」方式為之。 以委託他人方式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正本」;以平信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寄達各就業中心之日為受理日期,如以掛號寄送者,得以郵戳為憑,受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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