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補助計畫以改善住屋設施設備為限,其項目如下: 1.屋頂(瓦)防水、排水。 2.室內給水、排水等設施處理。 3.地面(磚)、樓梯之修補。 4.衛浴、廚房設備之修補汰換。 5.門窗、床鋪、櫥櫃、洗衣機、冰箱、熱水器、瓦斯爐等生活必需設施備設備之修補或汰換。 6.防滑措施。 7.現住屋安全扶手設施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等。 8.其他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及經本計畫協助辦理住屋修繕之民間團體評估需修繕或汰換之設施設備或建材。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補助: 1.同戶且同一補助項目三年內重複提出申請。 2.自核定補助日起三年內同戶補助金額十萬元以上。 3.申請協助修繕之住屋不在本市內,或申請人無實際居住於申請修繕該住屋之事實。 4.未經本計畫之修繕執行單位評估需協助修繕前即進行修繕者。 5.申請補助修繕之設施設備仍屬堪用或修繕顯無必要。 6.申請修繕項目違反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7.申請修繕項目為非合法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