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人自核定補助日起3年內補助金額不得逾10萬元,且同一補助項目3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2.補助項目包含: (1)屋頂(瓦)防水、排水。 (2)室內給水、排水等設施及壁癌處理。 (3)地面(磚)、牆壁、樓梯(扶手)之修補。 (4)衛浴、廚房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 (5)門窗、床鋪、櫥櫃之修補汰換。 (6)防滑措施。 (7)住屋安全扶手設施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等。 (8)其他居家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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