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須知: 一、經營電信工程業,應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經審查符合者發給登記執照並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二、登記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經營者,應於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其有效期間自原登記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三、經濟部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四、獨資商號或企業社之商業證明文件須向縣市政府申請商業登記抄本。 五、繳費管道:臨櫃繳納、郵局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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