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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審驗

申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審驗 發布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服務內容
    • 一、 申辦須知:
      • (一)申請人取得電臺設置核准證明,完成機器架設,自行對電臺內部系統運作、電波涵蓋範圍及干擾評估進行測試,測試完成後,向本會申請審驗,審驗合格者,檢具原領之電臺設置核准證明,向本會申請電臺執照。
      • (二)依無線廣播電臺審驗技術規範規定,審驗不合格者得於審驗後2小時內改善,逾時未改善或改善後再次審驗仍不合格者,申請人該次審驗為不合格,應重新申請審驗。
      • (三)審查過程除文件齊備外並應注意設置核准證明是否於有效期限內,會同申請人至現場查驗發射機廠牌、型號、序號、頻率、功率、載幅變動率(AM)、頻率擺距(FM)、射頻肩部衰減(TV)、調變錯誤比(TV)、錯誤位元比(TV) 、諧波及混附發射,天線廠牌、型號、組數及電場強度八方位量測等,經審驗合格後發給電臺執照,如有干擾監測站或其他電臺疑慮者,於審驗前一併確認。

    • 二、 繳費管道:臨櫃繳納、金融機構代收、轉帳超商代收(限繳費金額新臺幣2萬元以內,須自付手續費10元)
    申辦流程
    檢具申請電臺審驗應備證件及原領電臺設置核准證明,辦審驗作業及繳交相關規費,經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
    應備物品
    申辦應備文件:
    • 1. 發射機原廠出廠證明,國外輸入者,並應附進口證明。(證明文件至少應包含廠牌、型號、序號、出廠日期)
    • 2. 發射機自評紀錄表。
    • 3. 頻率使用費預估表。
    • 4. 八方位電場強度及干擾評估表。
    • 5. 電波涵蓋圖。
    作業天數
    區域性廣播電臺30日曆天(北中南區),
    全區性廣播電臺60日曆天(南區處承辦),
    無線電視電臺45日曆天(中區處承辦)
    聯絡窗口
    北區監理處:(02)3343-8942; 中區監理處:(04)2250-0270; 南區監理處:(07)859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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