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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微波電臺執照核換發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微波電臺執照核換發
發布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一、 申辦須知:
(一)微波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換發;主管機關得重新辦理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新電臺執照,新照之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二)前項審驗不合格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不合格者,不予換發執照。
二、 繳費管道:臨櫃繳納、金融機構代收、轉帳超商代收(限繳費金額新臺幣2萬元以內,須自付手續費10元)
申辦流程
節目中繼微波電臺執照屆期或所載事項變更,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申請核准後補、換發。
作業天數
區域性廣播電臺10日曆天(北中南區)
全區性廣播電臺14日曆天 (南區處承辦)
無線電視電臺10日曆天(中區處承辦)
聯絡窗口
北區監理處:(02)3343-8942; 中區監理處:(04)2250-0270; 南區監理處:(07)8599280
下載郵寄申請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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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有誤
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
egov@service.gov.tw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