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於領取操作許可證後,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惟於許可證有效 期限內如有以下狀況發生時,應依許可辦法第23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或中 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出許可證之異動申請: 1.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者,應於異動前重新申請許可證。 2.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之設備、 增設防制設備或提升防制效率者,得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或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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