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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審查

1.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許可證者,於設置或變更完成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許可審核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2.另依空污法第76條之規定,公告前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應於公告日後2年內申請操作許可,始得繼續操作。

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審查 發布單位: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服務內容
  • 1.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許可證者,於設置或變更完成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許可審核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2.另依空污法第76條之規定,公告前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應於公告日後2年內申請操作許可,始得繼續操作。
申辦流程
  • 1
    臨櫃辦理:請至所轄之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各分處辦理。
  • 2
    線上申辦:請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申辦。
應備物品
  • 1.許可申請表(表AP-Z)
  • 2.公私場所基本資料
  • 3.技師簽證
  • 4.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或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
  • 5.依許可辦法第24、25條申請者
  • 6.試車計畫書/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
  • 7.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 8.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差異說明書
  • 9.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
  • 10.其他相關提報文件
  • 11.其他
作業天數
59個工作天
備註
  • 1.審查目的即為許可申請類別核定申請者之申請文件是否提報完整;若申 請者未依作業之要求提報完整之申請文件及表格,審查者可即退回其所
    申請之文件,並要求申請者於期限內補齊不足之文件資料,再行審核。
  • 2.進行書面實質審核階段,必要時可召開審查會議及至現場執行勘驗工作。
    如發現申請文件不全或資料填寫有誤時應填審查意見表以公文方式通知 公私場所限期補正。自收到申請文件,進入通知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以
    至審查完成之時程,第1類污染源須於45天內完成審查;第2類污染源須 於30天內完成審查。
  • 3.公私場所限期補正總日數(許可申請資料補正+檢測報告補正):90日。
  • 4.公私場所試車檢測總日數:90日。
  • 5.檢測報告審查總日數15日。
  • 6.許可證證號給予原則
    • (1)第1碼:地區,楠梓園區A、高雄園區B。
    • (2)第2碼:種類,A空氣-設置許可證、B空氣-操作許可證、C空氣-操作許 可證變更、D
      空氣-操作許可證展延、E空氣-操作許可證異動。
    • (3)第3碼:年份。
    • (4)第4碼到第7碼:依據各工廠之管制編號末4碼。
    • (5)第8碼:工廠該年度申請許可證次數,依序為0 1 2 3 4 5 …。
  • 7.審查通過後須於14日內通知公私場所領取操作許可證。
  • 8.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自發證日起起算有效期限5年。
  • 9.審查結果記錄
    審查作業之過程、記錄及結果應登錄表1「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申請文件 完整性審查表」中。
  • 10.許可申請作業管制
    由於許可辦法將主管機關審查作業及申請業者之補正及相關配合作業之期 程均條列於許可辦法內。因此,許可申請審核作業除對審核過程及結果做
    詳實記錄外,最重要的,是對申請者及審核期程之管制,故各類許可申請 文件於提出申請起,均應使用表2「許可證審核作業進度管制表」,並配
    合許可系統管制檔加以記錄,以管控整個許可申請文件於許可辦法所規定 之期限內完成審理核發作業。
  • 11.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進行試車或檢測時,其操作條件應達操作許可證申請 最大產量、原(物)料或燃料使用量80%以上。無法達80%以上者,應以試
    車或檢測時,實際操作條件增加20%為上限,作為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
  • 12.設置後操作許可申請倘與與設置許可內容不一致時,公私場所應提差異說
    明書。審核機關應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試車期間進行現場確認,確認其 設置現況是否與申請內容相符,最佳時機係在業者進行檢測時至現場進行 監督檢測。
  • 13.公私場所無法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者,得於試車期限屆滿前向許可審核機 關申請展延。
  • 14.依許可辦法第21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 得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15.依許可辦法第22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之各項許可條件、數值, 得有10%之容許差值。但仍應符合相關管制及排放標準之規定。
  • 16.逾越操作許可內容容許寬限之操作條件時,應依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
    申請異動申請;若操作內容涉及許可辦法第3條之變更條件時,則需申請許可 變更。
  • 17.空污法第76條「已設立」之定義,依許可辦法第4條,係指公告前該固定污染 源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
聯絡窗口
楠梓園區:管理處第四組(環保景觀科) 電話:07-3611212#433 前鎮園區、臨廣園區:高雄分處環保站 電話:07-8119304
潭子園區、臺中軟體園區:臺中分處環保站 電話:04-25322113#773 臺中港園區:中港分處環保站 電話:04-26581215#759
屏東園區:屏東分處第四課 電話:08-751821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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