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許可證者,於設置或變更完成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許可審核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2.另依空污法第76條之規定,公告前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應於公告日後2年內申請操作許可,始得繼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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