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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固定污染源變更許可審查
固定污染源變更許可審查作業,線上申辦請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申辦。
申請固定污染源變更許可審查
發布單位: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服務內容
固定污染源變更許可審查作業,線上申辦請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申辦。
申辦流程
1
臨櫃辦理:請至所轄之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各分處辦理。
2
線上申辦:請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申辦。
應備物品
1.許可申請表(表AP-Z)
2.公私場所基本資料
3.技師簽證
4.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或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
5.依許可辦法第24、25條申請者
6.試車計畫書/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
7.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8.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差異說明書
9.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
10.其他相關提報文件
11.其他
作業天數
118個工作天
備註
1.審查目的即為許可申請類別核定申請者之申請文件是否提報完整; 若申請者未依作業之要求提報完整之申請文件及表格,審查者可即
退回其所申請之文件,並要求申請者於期限內補齊不足之文件資料 ,再行審核。
2.進行書面實質審核階段,必要時可召開審查會議及至現場執行勘驗
工作。如發現申請文件不全或資料填寫有誤時應填審查意見表以公 文方式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自收到申請文件,進入通知繳納審
查費及證書費以至審查完成之時程,第1類污染源須於45天內完成 審查;第2類污染源須於30天內完成審查。
3.公私場所限期補正總日數:90日。
4.許可證證號給予原則:
(1)第1碼:地區,楠梓園區A、高雄園區B。
(2)第2碼:種類,A空氣-設置許可證、B空氣-操作許可證、
C空氣-操作許可證變更、D 空氣-操作許可證展延、 E空氣-操作許可證異動。
(3)第3碼:年份。
(4)第4碼到第7碼:依據各工廠之管制編號末4碼。
(5)第8碼:工廠該年度申請許可證次數,依序為0 1 2 3 4
5..。
5.審查通過後須於14日內通知公私場所領取設置許可證。
6.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自發證日起起算有效期限5年。
7.審查結果記錄
審查作業之過程、記錄及結果應登錄表1「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申請 文件完整性審查表」中。
8.許可申請作業管制
由於許可辦法將主管機關審查作業及申請業者之補正及相關配合 作業之期程均條列於許可辦法內。因此,許可申請審核作業除對
審核過程及結果做詳實記錄外,最重要的,是對申請者及審核期 程之管制,故各類許可申請文件於提出申請起,均應使用表2「許
可證審核作業進度管制表」,並配合許可系統管制檔加以記錄, 以管控整個許可申請文件於許可辦法所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審理核發
9.依許可辦法第12條規定,公私場所取得設置許可證後,始得進行固 定污染源設備安裝或建造,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10.依許可辦法第22條規定,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記載之各項 許可條件、數值,得有10%之容許差值,但仍應符合相關管制及排 放標準之規定。
聯絡窗口
楠梓園區:管理處第四組(環保景觀科) 電話:07-3611212#433 前鎮園區、臨廣園區:高雄分處環保站 電話:07-8119304
潭子園區、臺中軟體園區:臺中分處環保站 電話:04-25322113#773 臺中港園區:中港分處環保站 電話:04-26581215#759
屏東園區:屏東分處第四課 電話:08-751821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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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ov@service.gov.tw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