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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

為利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至該宗教團體或其附設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研修教義,藉以促進國際宗教交流,拓展國民外交,可依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申請外籍人士來臺。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 發布單位:內政部民政司
  • 服務內容
    為利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至該宗教團體或其附設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研修教義,藉以促進國際宗教交流,拓展國民外交,可依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申請外籍人士來臺。
    申辦資格
    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規定,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
    • 一、 經政府登記或立案五年以上之寺廟、宗教性社會團體或宗教財團法人。
    • 二、 章程載明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宗旨或任務。
    • 三、 設有純粹辦理研修宗教教義或培育神職人員之組織或機構。
    • 四、 供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應符合消防安全檢查相關規定。
    • 五、 研修宗教教義之外籍人士須年滿十八歲,且為宗教團體所屬宗教之教友。
    • 六、 修課時間為每週至少上課五日,總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並得視研修需要於週六及週日酌增修課時數。研修宗教教義核心課程時數不得少於總修課時數之百分之七十,宗教文化藝術研習活動得列入核心課程。但不得逾總修課時數之百分之二十。
    申辦流程
    應備物品
    • 一、 宗教團體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 二、 宗教教義研修機構為宗教團體所附設者,須附宗教團體與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之隸屬關係證明。
    • 三、 宗教團體上一年度收支報告經宗教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
    • 四、 供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一年內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 五、 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者,應檢附週鄰同意書影本,如有管理委員會者,得以管理委員會同意書影本取代之。
    • 六、 宗教團體及教義研修機構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及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之證明文件。
    • 七、 宗教團體或教義研修機構出具之研修通知書、研修期間及每週研修課程、時數之文件。
    • 八、 外籍人士資料表。
    • 九、 高級中等學校程度以上證明文件或國外相關宗教團體之推薦函,其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或推薦函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如係外文,應另附中文譯文。
    • 十、 財力或生活費用來源證明。
    • 十一、 保證研修期限不超過申請研修期間之切結書。
    • 十二、 研修宗教教義總人數及外籍研修人士名單。
    • 十三、 宗教主管機關歷次審查該申請來臺研修教義者之同意公函影本,如為初次申請來臺者,免附。
    • 十四、 本次申請團體名冊紙本及電子檔,如僅申請一人者,免附。
    聯絡窗口
    民政司宗教輔導科:(02)23566410、(02)23566107
  • 服務內容
    為利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至該宗教團體或其附設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研修教義,藉以促進國際宗教交流,拓展國民外交,可依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申請外籍人士來臺。
    申辦資格
    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規定,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
    • 一、 經政府登記或立案五年以上之寺廟、宗教性社會團體或宗教財團法人。
    • 二、 章程載明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宗旨或任務。
    • 三、 設有純粹辦理研修宗教教義或培育神職人員之組織或機構。
    • 四、 供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應符合消防安全檢查相關規定。
    • 五、 研修宗教教義之外籍人士須年滿十八歲,且為宗教團體所屬宗教之教友。
    • 六、 修課時間為每週至少上課五日,總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並得視研修需要於週六及週日酌增修課時數。研修宗教教義核心課程時數不得少於總修課時數之百分之七十,宗教文化藝術研習活動得列入核心課程。但不得逾總修課時數之百分之二十。
    申辦流程
    應備物品
    • 一、 宗教團體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 二、 宗教教義研修機構為宗教團體所附設者,須附宗教團體與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之隸屬關係證明。
    • 三、 宗教團體上一年度收支報告經宗教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
    • 四、 供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一年內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 五、 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者,應檢附週鄰同意書影本,如有管理委員會者,得以管理委員會同意書影本取代之。
    • 六、 宗教團體及教義研修機構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及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之證明文件。
    • 七、 宗教團體或教義研修機構出具之研修通知書、研修期間及每週研修課程、時數之文件。
    • 八、 外籍人士資料表。
    • 九、 高級中等學校程度以上證明文件或國外相關宗教團體之推薦函,其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或推薦函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如係外文,應另附中文譯文。
    • 十、 財力或生活費用來源證明。
    • 十一、 保證研修期限不超過申請研修期間之切結書。
    • 十二、 研修宗教教義總人數及外籍研修人士名單。
    • 十三、 宗教主管機關歷次審查該申請來臺研修教義者之同意公函影本,如為初次申請來臺者,免附。
    • 十四、 本次申請團體名冊紙本及電子檔,如僅申請一人者,免附。
    聯絡窗口
    民政司宗教輔導科:(02)23566410、(02)2356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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