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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展覽活動(文化局本館).

申請展覽活動(文化局本館).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 服務內容
    • 一、宗旨:為鼓勵具有潛力之美術家創作及展出,提昇本市美術水準。
    • 二、申請資格: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以及美術創作者(以下簡稱申請者),均得向本局申請展覽。
    • 三、申請場地: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第一展覽室、第二展覽室及二、三樓畫廊。
    • 四、展覽類別:水墨、書法、油畫、水彩、膠彩、版畫、雕塑、篆刻、美工設計、陶藝、攝影、複合媒材等。
    申辦流程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 1.個展:20 張照片。
    • 2.聯展:2 至 10 人,每人 3 張照片;10 人以上,每人 2 張照片,至多不超過 30 張。送審之照片,不得全為單一人之作品。凡申請聯展者,請填寫聯展資料表(附件 3)。
    • 3.送審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
    • 4.使用電子檔案方式申請者,申請資料請以 Word 格式繕打,內含申請所需之資料與圖片(簡章附件 1、2、3),送審作品之圖檔,另需提供 300 萬畫素(3 Megapixels 或 2048×1536 pixels) 以上之JPEG(副檔名為 jpg)檔,並將申請資料以光碟存檔送件。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名稱:文化局文創影視科
    承辦人姓名:郭喆超
    電話:(03)3322592#8707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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