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設籍屏東縣65歲(含)以上,經醫師診斷為失智症或有疑似失智情形,具獨力外出之行動能力,有走失之虞者;18歲以上設籍屏東縣並領有核(換)發的身心障礙證明且類別包含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或失智症等有走失之虞者,都可以跟社會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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