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非醫療器材商,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醫療器材商之業務;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3條、第14條規定,醫療器材商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五項規定,第13條第二項之醫療器材商,應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之規定加入同業公會。 四、於通訊交易通路(如:網際網路、傳真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實際檢視醫療器材而為買賣之通路)販售醫療器材者,應依「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