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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業醫療器材商申請

一、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非醫療器材商,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醫療器材商之業務;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3條、第14條規定,醫療器材商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五項規定,第13條第二項之醫療器材商,應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之規定加入同業公會。 四、於通訊交易通路(如:網際網路、傳真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實際檢視醫療器材而為買賣之通路)販售醫療器材者,應依「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辦理。

販賣業醫療器材商申請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一、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非醫療器材商,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醫療器材商之業務;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二、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3條、第14條規定,醫療器材商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三、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五項規定,第13條第二項之醫療器材商,應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之規定加入同業公會。
    • 四、於通訊交易通路(如:網際網路、傳真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實際檢視醫療器材而為買賣之通路)販售醫療器材者,應依「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辦理。
    申辦流程
    郵寄或送件至新竹縣政府衛生局。
    應備物品
    • 1.申請書。
    • 2. 營業登記證明
      • (1)公司:登記核准文件、公司組織章程影本,加蓋公司章與正本相符。
      • (2)商號: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加蓋商號章與正本相符。
      • (3)公司或商業以外之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請用印與正本相符。
    • 3.營業地址、場所、儲存醫療器材之倉庫及主要設備之平面略圖。
    • 4.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5.輸入業或維修業聘僱之技術人員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畢業證書、相關服務證明、在職證明。(技術人員資格請見「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衛生局-食品藥物科
    承辦人員:曹小姐
    電話:(03)5518160#233
    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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