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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細胞及胚胎輸入輸出申請作業*

生殖細胞及胚胎輸入輸出申請作業* 發布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服務內容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輸入或輸出生殖細胞或胚胎,應由生殖細胞之所有人或胚胎之共同所有人, 以書面委託受理儲存其生殖細胞或胚胎之人工生殖機構,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申請核可。
    申辦資格
    申請人限人工生殖機構
    申辦流程
    • 1
      請向本部國民健康署線上申辦系統申請。
    • 2
      完成線上申請後,請將應檢附下列文件所定之書面文件,以郵政掛號寄送「103205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點我看地圖 國民健康署」,信封正面請註明「申請輸出入」。
    應備物品
    線上申辦生殖細胞及胚胎輸入輸出申請,請向本部國民健康署申請。
    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所有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 二、線上申辦申請書。
    • 三、委託書及切結書。
    • 四、由輸出或輸入國(地)主管機關開立,並經我國駐外單位或其委託之機構驗證之輸出或輸入許可證明,或足以證明輸出或輸入國(地)未管制輸出或輸入文件。但我國為輸出或輸入國時,得免此證明。
    • 五、輸入國(地)承接儲存生殖細胞或胚胎之機構開立,並經我國駐外單位或其委託之機構驗證之承接同意書。但我國為輸入國時,且申請輸入之人工生殖機構為承接機構時,得免此明。
    作業天數
    18日曆天(不含補件時間)
    如遇連續假日3日以上,得以延長3日
    備註
    生殖細胞或胚胎輸入或輸出之申請,以線上辦理為原則。
    聯絡窗口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地址:103205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點我看地圖
    申請案件收案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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