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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細胞及胚胎輸入輸出申請作業*
生殖細胞及胚胎輸入輸出申請作業*
發布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服務內容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輸入或輸出生殖細胞或胚胎,應由生殖細胞之所有人或胚胎之共同所有人, 以書面委託受理儲存其生殖細胞或胚胎之人工生殖機構,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申請核可。
申辦資格
申請人限人工生殖機構
申辦流程
1
請向本部國民健康署線上申辦系統申請。
2
完成線上申請後,請將應檢附下列文件所定之書面文件,以郵政掛號寄送「103205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點我看地圖
國民健康署」,信封正面請註明「申請輸出入」。
應備物品
線上申辦生殖細胞及胚胎輸入輸出申請,請向本部國民健康署申請。
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所有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二、線上申辦申請書。
三、委託書及切結書。
四、由輸出或輸入國(地)主管機關開立,並經我國駐外單位或其委託之機構驗證之輸出或輸入許可證明,或足以證明輸出或輸入國(地)未管制輸出或輸入文件。
但我國為輸出或輸入國時,得免此證明。
五、輸入國(地)承接儲存生殖細胞或胚胎之機構開立,並經我國駐外單位或其委託之機構驗證之承接同意書。
但我國為輸入國時,且申請輸入之人工生殖機構為承接機構時,得免此明。
作業天數
18日曆天(不含補件時間)
如遇連續假日3日以上,得以延長3日
備註
生殖細胞或胚胎輸入或輸出之申請,以線上辦理為原則。
參考資料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生殖細胞或胚胎輸入輸出申請作業規定
相關表單
聯絡窗口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地址:103205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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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收案信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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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