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
提供市有不動產租金優惠措施
110 年 5 月 28 日府財用字第 1100136032 號函訂定
110 年 6 月 18 日府財用字第 1100152275 號函修訂
一、 目的: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解封,
各行各業受影響,為減緩防疫對市有不動產營業用承租人造成的
經濟衝擊,爰提供市有不動產租金優惠,以減輕承租人之負擔及
因應更險峻的疫情變化。
二、 優惠對象:
依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使用市有不動產作營業使
用之承租人,但承租人為他級政府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連鎖
超市(商)、金融機構、公用事業機構、電信事業機構者不適用。
三、 優惠標準:
110 年 5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共計 4 個月期間之租金,減收
50%。
四、 申請期間:
自即日起至 111 年 3 月 31 日止。
五、 辦理方式:
(一)由符合條件之承租人檢具下列文件(2、3、4 項擇一)向管
理機關提出申請:
1、租金優惠申請書。
2、市有土地或房地作營業使用之現況照片。
3、商業登記抄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證明文件或市有地上之房屋
課稅明細表(或房屋稅收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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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租人已繳納優惠期間租金者,其應退款項,得由管理機關
於爾後應繳租金內扣抵。
(三)倘租賃契約或招標文件允許轉租者,承租人應切結將市府減
收租金金額回饋予實際使用人。
(四)減收後款項,得按契約約定限繳期限申請展延至 111 年 6 月
30 日前繳清,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五)為簡化行政程序,經管理機關核准紓困減收 109 年 3 至 8 月
或 110 年 5 至 6 月租金者,由管理機關主動辦理本租金優惠
措施實施期間之租金減收。
六、 本措施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財政局定之,各機關可依實際業務
需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