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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家庭】【桃園】市有不動產租金優惠措施.

桃園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 提供市有不動產租金優惠措施 110 年 5 月 28 日府財用字第 1100136032 號函訂定 110 年 6 月 18 日府財用字第 1100152275 號函修訂 一、 目的: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解封, 各行各業受影響,為減緩防疫對市有不動產營業用承租人造成的 經濟衝擊,爰提供市有不動產租金優惠,以減輕承租人之負擔及 因應更險峻的疫情變化。 二、 優惠對象: 依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使用市有不動產作營業使 用之承租人,但承租人為他級政府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連鎖 超市(商)、金融機構、公用事業機構、電信事業機構者不適用。 三、 優惠標準: 110 年 5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共計 4 個月期間之租金,減收 50%。 四、 申請期間: 自即日起至 111 年 3 月 31 日止。 五、 辦理方式: (一)由符合條件之承租人檢具下列文件(2、3、4 項擇一)向管 理機關提出申請: 1、租金優惠申請書。 2、市有土地或房地作營業使用之現況照片。 3、商業登記抄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證明文件或市有地上之房屋 課稅明細表(或房屋稅收據)影本。 2 (二)承租人已繳納優惠期間租金者,其應退款項,得由管理機關 於爾後應繳租金內扣抵。 (三)倘租賃契約或招標文件允許轉租者,承租人應切結將市府減 收租金金額回饋予實際使用人。 (四)減收後款項,得按契約約定限繳期限申請展延至 111 年 6 月 30 日前繳清,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五)為簡化行政程序,經管理機關核准紓困減收 109 年 3 至 8 月 或 110 年 5 至 6 月租金者,由管理機關主動辦理本租金優惠 措施實施期間之租金減收。 六、 本措施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財政局定之,各機關可依實際業務 需求調整。

【個人家庭】【桃園】市有不動產租金優惠措施.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 服務內容
    • 一、辦理目的:
      為減輕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對市有不動產營業用承租人造成的經濟衝擊,加速恢復其經濟能力,提供111年5至7月營業用租金減收50%之優惠措施,以減輕承租人之負擔。
    申辦流程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 1.租金優惠申請書。
    • 2.市有土地或房地作營業使用之現況照片。
    • 3.商業登記抄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4.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證明文件或市有地上之房屋課稅明細表(或房屋稅收據)影本。
    作業天數
    4日
    聯絡窗口
    • 1.承辦單位名稱: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科
      承辦人姓名:蘇專員
      電話:(03)3322101#5536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2.承辦單位名稱: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科
      承辦人姓名:劉專員
      電話:(03)3322101#5542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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