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身心障礙鑑定及身心障礙證明申請

身心障礙鑑定及身心障礙證明申請 凡設籍本市且符合申請資格者,可檢附相關文件向各公所社會課申辦並領取鑑定表,由指定醫療機構鑑定後,再經衛生局長期照護科審核通過、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審查合格及印製身心障礙證明,函轉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郵寄或電話通知申請人領證。

身心障礙鑑定及身心障礙證明申請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服務內容
    身心障礙鑑定及身心障礙證明申請
    凡設籍本市且符合申請資格者,可檢附相關文件向各公所社會課申辦並領取鑑定表,由指定醫療機構鑑定後,再經衛生局長期照護科審核通過、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審查合格及印製身心障礙證明,函轉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郵寄或電話通知申請人領證。
    申辦流程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 1.應備文件:
      •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印章(或簽名)。
      • (2)3個月內一吋照片3張。
      • (3)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或簽名)
    • 2.其他申請方式:
      • (1)郵寄申請A、若因特殊狀況,無法至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辦理,可採取郵寄申請。B、請備妥上述應備文件,下載並完整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需簽名蓋章),並附上60元掛號信件回郵,郵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申請。
      • (2)線上申請:A.身心障礙鑑定線上申請,請連結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主題專區/身心障礙鑑定線上申請」提出申請( https://dpws.sfaa.gov.tw/online_apply_menu.jsp )。B.若您屬於下列情形,不適用線上申請,請洽本市任一區公所辦理。a.指定期日換證、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進行換證、到宅鑑定以及併同辦理者。b.要鑑定的障礙類別超過兩類,或須到超過兩家鑑定醫院。C.若為重新鑑定者,且無法於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前完成鑑定作業,請洽本市任一區公所辦理身心障礙證明展延註記事宜。
    備註
    • 1.null
    聯絡窗口
    • 1.承辦單位名稱: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承辦人姓名:張育瑄
      電話:(03)3684368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