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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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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生育津貼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服務內容

    一、政策說明

      (一)為感謝並慰勞新生兒家庭生育辛勞及紓緩育兒負擔,本府於103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後,整合統一,自104年4月1日起開辦生育津貼,以鼓勵生育,提高生育率。
      (二)為達簡政便民之效能,自104年5月1日起,啟動多元窗口,除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外,另開放各區公所(社會課)受理生育津貼申請,以提供市民近便服務。

    二、發放金額

    適用舊制
    新生兒出生日期為111年12月24日(含當日)以前。
    每名新生兒發放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
    雙胞胎每名新生兒發放3萬5,000元。
    三胞胎每名新生兒發放4萬5,000元。
    適用新制
    新生兒出生日期為111年12月25日(含當日)以後。
    第一名子女發放3萬元。
    第二名子女發放4萬元。
    第三名子女(含)以上,每名發放5萬元
    倘若為多胞胎,則另加碼補助,每名1萬元。
    *子女排序之計算,以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申辦資格
    • 一、新生兒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設籍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父或母,得申請本要點津貼:
      • (一)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登記。
      • (二)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後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 二、前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戶籍之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申請本要點津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辦流程
    • 1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
    • 2
      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 一、申請人親自申請:
      • 1. 申請表(含委託書、匯款帳戶、同意書,需新生兒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2. 申請人之身分證
      • 3. 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 1. 申請表(含委託書、匯款帳戶、同意書,需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
      • 2. 受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 3. 申請人之身分證
      • 4. 親筆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作業天數
    45日
    備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放津貼;已領取津貼者,應予追繳:
    • 一、不符申請資格者。
    • 二、未檢具或拒絕提供申請應備資料及文件。
    • 三、以詐術、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提出申請或領取津貼。
    • 四、提出申請逾所定期限。但因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提出申請逾期者,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名稱:社會局兒童托育科
    承辦人姓名:簡小姐
    電話:(03)3322101#6424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服務內容

    一、政策說明

      (一)為感謝並慰勞新生兒家庭生育辛勞及紓緩育兒負擔,本府於103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後,整合統一,自104年4月1日起開辦生育津貼,以鼓勵生育,提高生育率。
      (二)為達簡政便民之效能,自104年5月1日起,啟動多元窗口,除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外,另開放各區公所(社會課)受理生育津貼申請,以提供市民近便服務。

    二、發放金額

    適用舊制
    新生兒出生日期為111年12月24日(含當日)以前。
    每名新生兒發放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
    雙胞胎每名新生兒發放3萬5,000元。
    三胞胎每名新生兒發放4萬5,000元。
    適用新制
    新生兒出生日期為111年12月25日(含當日)以後。
    第一名子女發放3萬元。
    第二名子女發放4萬元。
    第三名子女(含)以上,每名發放5萬元
    倘若為多胞胎,則另加碼補助,每名1萬元。
    *子女排序之計算,以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申辦資格
    • 一、新生兒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設籍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父或母,得申請本要點津貼:
      • (一)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登記。
      • (二)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後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 二、前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戶籍之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申請本要點津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辦流程
    檢附以下應備證件至兒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或透過各區公所社會課代收代轉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應備物品
    • 一、申請人親自申請:
      • 1. 申請表(含委託書、匯款帳戶、同意書,需新生兒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2. 申請人之身分證
      • 3. 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 1. 申請表(含委託書、匯款帳戶、同意書,需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
      • 2. 受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 3. 申請人之身分證
      • 4. 親筆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作業天數
    45日
    備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放津貼;已領取津貼者,應予追繳:
    • 一、不符申請資格者。
    • 二、未檢具或拒絕提供申請應備資料及文件。
    • 三、以詐術、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提出申請或領取津貼。
    • 四、提出申請逾所定期限。但因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提出申請逾期者,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名稱:社會局兒童托育科
    承辦人姓名:簡小姐
    電話:(03)3322101#6424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服務內容

    一、政策說明

      (一)為感謝並慰勞新生兒家庭生育辛勞及紓緩育兒負擔,本府於103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後,整合統一,自104年4月1日起開辦生育津貼,以鼓勵生育,提高生育率。
      (二)為達簡政便民之效能,自104年5月1日起,啟動多元窗口,除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外,另開放各區公所(社會課)受理生育津貼申請,以提供市民近便服務。

    二、發放金額

    適用舊制
    新生兒出生日期為111年12月24日(含當日)以前。
    每名新生兒發放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
    雙胞胎每名新生兒發放3萬5,000元。
    三胞胎每名新生兒發放4萬5,000元。
    適用新制
    新生兒出生日期為111年12月25日(含當日)以後。
    第一名子女發放3萬元。
    第二名子女發放4萬元。
    第三名子女(含)以上,每名發放5萬元
    倘若為多胞胎,則另加碼補助,每名1萬元。
    *子女排序之計算,以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申辦資格
    • 一、新生兒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設籍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父或母,得申請本要點津貼:
      • (一)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登記。
      • (二)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後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 二、前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戶籍之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申請本要點津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辦流程
    • 1
      檢附以下應備證件
    • 2
      郵寄至兒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應備物品
    • 一、申請人親自申請:
      • 1. 申請表(含委託書、匯款帳戶、同意書,需新生兒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2. 申請人之身分證
      • 3. 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 1. 申請表(含委託書、匯款帳戶、同意書,需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
      • 2. 受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 3. 申請人之身分證
      • 4. 親筆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作業天數
    45日
    備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放津貼;已領取津貼者,應予追繳:
    • 一、不符申請資格者。
    • 二、未檢具或拒絕提供申請應備資料及文件。
    • 三、以詐術、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提出申請或領取津貼。
    • 四、提出申請逾所定期限。但因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提出申請逾期者,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名稱:社會局兒童托育科
    承辦人姓名:簡小姐
    電話:(03)3322101#6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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