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財產稅科及羅東分局
申辦相關規定:
一、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二、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三、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四、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延期:1至12個月。
(二)分期: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五、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局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線上申請:
本局線上申辦:
本局首頁>網路e櫃檯>線上申辦>房屋稅>延期或分期繳納-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
應備證件: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二、營利事業組織或其他組織者,應檢附以下文件:
(一)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或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二)負責人或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三、房屋稅繳款書及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證明文件影本或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臨櫃申請:
一、處理期限:7天
二、收件單位:企劃服務科及羅東分局
三、應備證件: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簽名亦可)
(二)代理人:
1.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簽名亦可)
2.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授權書或委任書
(三)營利事業組織或其他組織者,應檢附以下文件:
1.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或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2.負責人或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四)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檢附下列任一證明文件: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經濟弱勢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