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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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件方式:
申請通過後採簡訊、電子郵件主動通知申請人或由申請人於線上系統下載許可證明
備註:
一、請依許可施工日期、時間,及許可施工車輛、地點與使用道路範圍內作業,超出限制或違反其他規定者,由警察機關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遭舉發後仍不改正者,本局將廢止本許可證明。
二、涉及以下使用項目者,請逕洽主管機關申請:
1.新設招牌廣告及建築工程使用道路設置安全圍籬或鷹架:請向本府工務局建管單位申請。
2.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之通行證:請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3.大貨車及聯結車行經非本市公告可行駛路線範圍:請向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或當地公所申請臨時通行證。
4.佔用停車格:請向本局停車工程科申請。
三、本案核准內容未包含待命作業之車輛停等,施工車輛應緊靠路邊、不得併排停車或影響緊急救災(護)作業及通行,並應自行設置警告及安全維護設施暨派員指揮疏導以維安全並保持道路暢通。施工作業如影響鄰近住戶人車進出,請預先派員協調以維護其他用路人權益,若有嚴重妨礙鄰近住戶人車進出且未協調達成共識者,本局將隨時廢止本許可證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敘明理由廢止原許可處分:
1.未依原許可之作業方式、日期、時間、範圍或改善措施臨時使用道路。
2.嚴重影響交通,經本局通知立即改善而未改善。
五、核准臨時停放施工車輛之期間,非核准施工車輛及非實際施工車輛不得臨時停放。
六、本許可證明請務必隨身攜帶,以備執法人員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