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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發佈單位:僑務委員會
申請說明
1.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係供尚未在臺灣地區履行兵役義務的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以僑民身分辦理暫緩徵兵處理及出境事項使用。
2.申請條件:
 (1)僑居國外國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I.居住於有永久居留制度之國家或地區,具備下列條件者:
   A.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B.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
   C.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II.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或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註: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之認定,由僑務委員會與外交部會商後每年定期公告),具備下列條件者:
   A.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4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B.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
   C.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III.自臺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10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2)另依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第4條規定,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除須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外,亦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I.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已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且所具之僑居地居留資格迄申請時仍有效且未中斷。
  II.在國外出生或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之接近役齡男子,在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前,接近役齡期間每年在國內日數累計未超過183天(入境及出境當日列計為國外)。
  III.在國外出生或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之接近役齡男子,在接近役齡期間每年在國內日數累計未超過183天,而且在屆役齡後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前,未有返國紀錄(持我國護照或僑居國護照入出境均列入)。
  IV.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者,如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不受本條第1項規定限制。
 (3)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第5條規定,所稱特殊原因指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I.已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所定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情形,因故未申請。
  II.於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在未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所定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情形前,因在臺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病危,於1個月內返國奔喪、探視,或因特殊災難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返國處理。
申辦程序
國內臨櫃:攜帶應備證件,親自至僑務委員會為民服務櫃檯申請。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僑務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證照科
承辦人員:張家勝
電話:(02)2327-2929
傳真:(02)2356-6385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
應備證件
1.申請書。
2.我國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謄本。
3.我國護照。
4.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
5.居住國外期間證明文件。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國內臨櫃:半日。
備註
1.年滿18歲或未滿18歲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
2.7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申請,應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3.年滿18歲申請者如無法親自辦理,得委託他人辦理,須檢附委任書及受委任人之身分證件。
參考資料
  • 僑委會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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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10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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