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陳先生接獲補徵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深感疑惑,經詢問始知其日前購買的土地因有出租,致被補徵原核准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需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如有改作其他用途(包括出租、供營業使用)、戶籍遷出或再行移轉等情形,將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稅法第37條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至於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為避免民眾於退稅後於列管期間內將重購之土地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對於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每年都會辦理清查。如已出租(公益出租)或供設立營業登記,現況雖為住家使用,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認定;又因故遷出戶籍,雖實際居住該地,亦與「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要件不符。請民民眾多加留意。
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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