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如將戶籍遷出未設同址,即不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身心障礙者與二親等車主「同一戶籍」之免稅要件,將自戶籍遷出日起取消免稅並恢復課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因戶籍遷出恢復課稅,嗣後倘有符合免稅規定者,需檢附身心障礙證明,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免稅,經審核後如符合身心障礙者免稅規定,自申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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