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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院判決移轉取得房屋,請如期申報契稅, 以免逾期被加徵怠報金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如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務必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請民眾留意申報期限。

 

資料詳洽:房屋稅科科長  李政龍  電話:(02)89528510

撰 稿 人:房屋稅科股長  黃碧鈺   電話:(02)8952851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股長 許哲維   電話:(02)89528130

因法院判決移轉取得房屋,請如期申報契稅, 以免逾期被加徵怠報金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如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務必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請民眾留意申報期限。

 

資料詳洽:房屋稅科科長  李政龍  電話:(02)89528510

撰 稿 人:房屋稅科股長  黃碧鈺   電話:(02)8952851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股長 許哲維   電話:(02)8952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