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有疑義,經復查決定後仍不服而提起訴願時,須先繳納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始可暫緩移送執行。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對核定之稅額不服時,可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所欠稅款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如納稅人仍不服而提起訴願時,則需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否則仍會被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例如某甲因不服111年地價稅核定稅額3,000元,尚未繳納稅款即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作出復查決定核定稅額不變,並重新寄送可繳納1/3稅款的111年地價稅繳款書,某甲因不服復查決定,在未先行繳納1/3稅款1,000元下,即提起訴願,致被移送強制執行,不僅要繳納本稅還要加徵10%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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