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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款書不限本人簽收仍能合法送達!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沒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送的繳款書,導致逾期未繳納稅款被加徵滯納金,提起復查。然而實際情況為繳款書已由同居家人或大廈管理員簽收,已屬合法送達,即使非本人親自簽收繳款書,逾期繳納稅款依法仍須加徵滯納金。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繳款書於繳納稅捐日期開始前送達納稅義務人,且稅捐送達方式不限由本人親自簽收,只要是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送達,均屬合法送達。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倘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與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一經發現門口留置寄存送達通知書,應儘速前往郵局領取文書或稅單,以免繳款書逾期繳納受罰,攸關自身權益,請多加留意。如果對於行政救濟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繳款書不限本人簽收仍能合法送達!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沒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送的繳款書,導致逾期未繳納稅款被加徵滯納金,提起復查。然而實際情況為繳款書已由同居家人或大廈管理員簽收,已屬合法送達,即使非本人親自簽收繳款書,逾期繳納稅款依法仍須加徵滯納金。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繳款書於繳納稅捐日期開始前送達納稅義務人,且稅捐送達方式不限由本人親自簽收,只要是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送達,均屬合法送達。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倘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與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一經發現門口留置寄存送達通知書,應儘速前往郵局領取文書或稅單,以免繳款書逾期繳納受罰,攸關自身權益,請多加留意。如果對於行政救濟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