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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1CC以上身心障礙免稅車,仍須繳納差額使用牌照稅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供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使用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減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仍須課徵差額稅款,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112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後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身障者減免使用牌照稅條件如下:
一、限制規定
 (一)車輛為身障者本人所有:
    1、不論有無駕駛執照,每位身障者以1輛為限。
    2、無須提出申請,該處會主動審核並通知符合規定之身障者。
 (二)車輛為配偶(可不同戶籍)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
    1、限身障者無駕駛執照,每位身障者以1輛為限。
    2、須由車主提出申請,由該處審核並回復。
二、限額免稅規定:汽缸總排氣量以2,400CC為限,超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使用牌照稅。

 

該處貼心叮嚀,如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尚未提出申請的車主,請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另身障免稅車排氣量超過2,400CC之車主,仍會收到差額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如期繳納。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科長張雅琪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尤鎧政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2,401CC以上身心障礙免稅車,仍須繳納差額使用牌照稅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供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使用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減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仍須課徵差額稅款,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112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後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身障者減免使用牌照稅條件如下:
一、限制規定
 (一)車輛為身障者本人所有:
    1、不論有無駕駛執照,每位身障者以1輛為限。
    2、無須提出申請,該處會主動審核並通知符合規定之身障者。
 (二)車輛為配偶(可不同戶籍)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
    1、限身障者無駕駛執照,每位身障者以1輛為限。
    2、須由車主提出申請,由該處審核並回復。
二、限額免稅規定:汽缸總排氣量以2,400CC為限,超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使用牌照稅。

 

該處貼心叮嚀,如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尚未提出申請的車主,請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另身障免稅車排氣量超過2,400CC之車主,仍會收到差額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如期繳納。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科長張雅琪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尤鎧政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