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土地在「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才可以免徵地價稅。如果土地在重劃期間內仍提供使用,如供原有房屋、工廠使用等,則不適用免稅規定。而所謂「完成之日」,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條之1規定,係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
稅務局提醒民眾,重劃完成土地如有自用住宅、工業用地、騎樓、道路、寺廟、教堂用地使用,並符合特別稅率或減免條件者,可於當年度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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