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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凡用電場所有營業行為者,不論其有無營業牌照或任何組織方式,需按營業電價計費。 b.原營業表燈用電場所倘已變更為非營業或住宅用電場所,申請改按非營業電價計費時,用戶可以電話告知用電地址及聯絡電話,台電公司於派員勘查現場用途與告知之用途相符後,即當場抄錄電表指數,改按適用之非營業電價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