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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申請限土地所有權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請檢具證明文件,如係代理人應出具委託書(格式不拘)。 1. 線上申請前,請先備妥下列文件: (1)地籍圖謄本(最近一個月內核發,請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2)土地登記謄本(最近一個月內核發,請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3)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謄本)、委託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2. 如您已備齊上述資料,可立即線上申請,並將應附文件寄至「11292臺北市陽明山竹子湖路1-20號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企劃經理課收(申辦農證)」,本處將於收到所有文件後立即為您處理。如3日內未收到應附文件,本申請案將以退件處理。 3. 受理申請後原則7個工作天內審查合格者核發證明書,不合格者退件辦理。 4. 本證明係依據「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認定作業要點」,核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農業用地證明。 5. 詳細地籍界線應以實際測量釘樁為準。 6. 本證明書僅供辦理申請免稅證明之用,其土地利用仍應依國家公園法及國家公園計畫之規定辦理。 7. 本證明書自核發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8. 本項申請作業不收規費,取件方式可選擇郵寄(採平信方式)或親至本處取件。如需以掛號或限時方式郵寄,須由申請者負擔郵資並以書面送本處提出申請。 9. 申請資料中請詳填電話及住址,以利資料之處理和郵寄作業。
Q1: 詢問如何辦理農業用地証明?A1:限土地所有權人或其利害關係人申請(代理人應出具委託書)。 並請附上1.農業用地證明申請書2.地籍圖謄本(一個月內)。 (請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 3.土地登記謄本(一個月內)。(請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 4.委託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時免附)。親洽、郵寄申請書或於本處網站(網址)線上申請皆可。作業時間為本處收件日起七天,不含平信郵寄時間,如有需求可於申請書上註明至處親取。Q2: 向國家公園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農業用地證明,是否要收費?A2:目前向本處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農業用地證明,不需繳交規費。Q3: 詢問國家公園內的土地可作何使用?A3:國家公園內的土地依國家公園法第12條規定劃設為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可先至本處官網「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系統」或向本處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確認土地所屬分區後,再進入「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http://www.ymsnp.gov.tw/nweb/index.php?option=com_govopen&view=lists&layouts=details&gp=0&id=33&Itemid=397)觀看相關之管制規定,如有疑問可再撥打電話02-28613601向本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