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說明 |
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
未滿18歲 |
年滿15歲~未滿16歲工作者為「童工」 |
1. 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2. 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
女工 |
關於女性員工於午後10:00至次日6:00之時間內工作(夜間工作)之規定 |
1. 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夜間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 (1)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2)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2.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1條>之行業,雇主在踐行前述同意程序後,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不受<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3.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不得從事夜間工作。 |
工作時間 |
適用於「全部工時」之工作 |
1. 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日,40小時/週。
2. 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日,總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月;但書不得超過54小時/月,總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3個月。
3. 「彈性工時」者,請參閱<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4. 「童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正常工時,且不得在20:00 ~ 06:00時段內工作。 |
工資 |
因工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
1.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每月新臺幣25,250元,每小時新臺幣168元。
2. 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 |
加班費 |
延長工時的部分,雇主須依規定給予平日薪資加上額外加給 |
1. 在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2. 超過2個小時的部分,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
休息 |
工作中的休息時間 |
1. 持續工作4小時,應至少有30分鐘休息時間。
2. 未滿15歲者持續工作2小時,應至少有15分鐘休息時間。 |
1例1休 |
「全部工時」和「部分工時」者之休息/休假日 |
1.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屬強制休假;另1日為「休息日」,依「延長工時」辦理。
2. 於國定假日出勤者,雇主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
3. 「彈性工時」者,請參閱<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
請假 |
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及事假的權利 |
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部分工時者,請婚、喪、病及事假時數計算方式: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 ÷ 40小時 × 應給予請假日數 × 8小時。
例如:若一週平均工作20小時,一年可請事假時數為20小時 ÷ 40小時 × 14日 × 8小時 = 56小時。 |
職工福利金 |
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包含部分工時者所應享有的福利 |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企業提撥部分比例,以及從員工每月薪津內扣0.5%,作為福利金來源。員工可享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辦理之各項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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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就業保險 |
年滿15歲 ~ 65歲以下「全部工時」、「部分工時」及「試用期」之員工,所享有的社會保險 |
1. 受僱於5人以上之單位,雇主應於員工到職當日辦理「勞工保險」加保。
2. 受僱於未滿5人之單位,雇主可自願加保「勞工保險」,或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3. 若同時有多份工作的話:「勞工保險」每家都必須加保;「就業保險」選擇1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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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 |
雇主應給予員工的退休保障 |
1. 雇主須按月為員工提繳退休金,且不得低於員工每月工資的6%,也不能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更不得因員工離職,扣留其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
2. 若同時有多份工作的話:每家都必須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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