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民國112年4月21日
主要資料來源:財政部、經濟部
關於創業行政事務辦理程序及創業資金來源管道,您可以參閱【新手創業必讀,教您怎麼創立公司行號!】與【想創業缺資金?政府資源一把罩,協助您實現夢想!】,而本文則是針對創業後的稅務處理進行摘要說明。此外,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店面導入行動支付,政府祭出租稅優惠方案,申請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為止!
一、稅額簡介
(一) 稅額申報時程表
以下統整開辦企業後常見的稅務項目摘要及申報時程表:
- 營業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
※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賣家,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如下:
(1) 每月銷售額在新臺幣8萬元以下(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下),可暫時不必辦理稅籍登記,不須課徵營業稅,但須將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關於電子商務之稅務,請參閱<網路交易課稅專區>。
(2) 每月銷售額8萬元至20萬元以下,按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開徵。
(3) 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或依營業性質、業別或規模經國稅局認定,須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
- 營利事業所得稅: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不論組織型態,均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算申報(小規模營利事業則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 並非所有企業都須辦理營所稅暫繳申報,詳情可參閱<稅法規定有那些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以免辦暫繳申報>。
- 個人綜合所得稅: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不論是否居住在境內,均應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
- 扣繳/股利申報:企業在給付所得時,應負責扣繳所得稅,並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
項目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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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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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暫繳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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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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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股利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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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稅務,另有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詳情請參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現行國稅申報、申請時間及受理單位一覽表>,以及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創業常見問題>。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
項目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業稅 |
應納稅額 |
步驟1:計算「全年度所得額」 = 營業收入 + 非營業收入(利息、獎勵金等) – 成本 – 損失 – 費用(含薪資、租金、文具費用、差旅費、水電瓦斯、廣告費、交際費等) – 非營業支出(貸款利息等)。
步驟2:根據「全年度所得額」多寡計算稅額。
(1) 在12萬元以下:免徵
(2) 介於12萬元~20萬元:(所得額-12萬元) × 50%
(3) 超過20萬元:所得額 × 20% |
1. 一般稅額: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稅率5%
2. 特種稅額:依銷售額或依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率如下表說明,詳情請參閱<營業稅稅額計算表>:
產業 |
稅率 |
金融業 |
1%~5% |
特種飲食業 |
15%及25% |
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及按摩業) |
1% |
小農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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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方式 |
1. 線上申辦: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將申報資料上傳,可參閱<網路申報>說明。
2. 郵寄申報: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依規定格式將申報資料載錄於光碟中,並經由審核程式確認無誤後,再郵寄光碟至「事業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可參閱<媒體申報>說明。
3. 臨櫃申報:持<申辦文件>向「事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可參閱<人工申報>說明。 |
1. 線上申辦: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將申報資料上傳。
2. 郵寄申報: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依規定格式將申報資料載錄於光碟中,並經由審核程式確認無誤後,再郵寄光碟至「事業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3. 臨櫃申報:持<申辦文件>向「事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
詳細說明 |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節稅手冊> |
👉<營業稅>、<營業稅節稅手冊> |
線上試算 |
👉<營利事業所得稅試算> |
👉<營業稅試算> |
(三) 我的事業要開立發票嗎?
以下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標準:
一、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免開統一發票。
二、每月銷售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之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
- 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
請注意,主管稽徵機關仍須視其經營規模與型態,核定營業人是否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須開立統一發票:
序號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1 |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
2 |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
3 |
透過網路銷售。 |
4 |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
5 |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
- 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 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
- 攤販。
- 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三、其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可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認識稅務【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民國112年4月】
>>簡易估算國稅稅額【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民國112年4月】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資料來源: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民國112年4月】
>>開辦企業【資料來源:經濟部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民國112年4月】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民國112年4月】
>>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之適用範圍【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民國89年5月】
>>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民國101年11月】
站內相關服務連結:
二、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補助
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若營業額超過20萬元,即日起至114/12/31為止,仍可享有1%營業稅稅率。
圖片出處: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懶人包>
(一) 申請條件
小規模營業人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可提出租稅優惠申請:
(1) 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提供消費者使用行動載具付款。
(2) 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若營業人使用2家以上,應分別委託各家業者提出申請。
(3) 同意讓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於每年1、4、7及10月份之5日前提供銷售額資料給主管稽徵機關。
(二) 申請流程
- 1
導入行動支付
洽詢行動支付業者導入行動支付(例如: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電子錢包等),並與之簽訂合約。
- 2
填寫申請書
至<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下載「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申請書」,填寫申請書並進行用印。
- 3
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申請書交給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 4
資格審查
所在地主管機關初步審查營業人是否為小規模營業人。
此外,營業人也可在送件前,透過以下方式事先查詢是否適用租稅優惠:
👉 致電洽詢專人,請參閱<諮詢服務人員名單>。
👉 至<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查詢>,依營業人統一編號、名稱或稅籍登記地址等資訊,進行線上查詢。
- 5
受理及准駁處理
所在地主管稽核機關核准。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民國11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