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者情況 |
說明 |
應附證明文件 |
患病不堪行動者 |
患重大疾病或因傷無法行動,無法在召集日起3日內報到者。 |
以下證件擇1:
診斷證明
重大傷病證明
輕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國軍醫院、縣市政府機關或健康服務中心核發之證明文件 |
患有<法定傳染病>,治療未滿6個月或滿6個月未痊癒。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管隔離、檢疫或須自主健康管理者。 |
以下證件擇1:
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隔離)通知書
居家隔離通知書
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 |
家庭發生重大事件者
(婚喪生育) |
於召集期間結婚登記,或宴客日期在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7日內。 |
結婚登記預約單,或村里長證明書
戶籍謄本,或其他結婚證明文件 (解召次日起14日內提供) |
配偶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14日內。 |
以下證件擇1:
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出生證明書及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
配偶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14日,或已過預產期仍未分娩。 |
本人於召集期間妊娠、分娩未滿半年,或流產未滿3個月。 |
養育未成年子女或親屬,並有以下情形之一:
(1) 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須獨自養育未成年子女或弟妹。
(2) 養育未滿2歲子女,或2名以上未滿7歲子女。
(3) 養育3名以上子女,且1名以上未滿7歲。
(4) 子女未滿4歲,須本人哺(集)乳。 |
全戶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親屬關係文件 |
於召集期間內,須照顧患重大傷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醫院(所)診斷證明,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全戶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親屬關係文件 |
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 |
死亡證明書
訃聞
全戶(除戶)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親屬關係文件 |
中等以上學校在校生 |
高級中等以上或專科學校之學生,無修業年限者不得申請。 |
學籍或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經學校蓋章) |
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
立法委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
開會通知單 |
因事赴國外者 |
公告召集日前已出國,無法於召集日前返國 。 |
切結書
出入境資料
委託書、代辦者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應召員印章 |
出國日正值召集期間,於公告召集日後排定出國觀光者不得申請。 |
切結書
護照影本
出國證明文件 (機票影本、購票證明、旅遊契約書、出差或工作證明等) |
航行國外之船員 |
公告召集日前已航行國外,無法於召集日前返國。 |
切結書
船公司出航通報名冊
港區巡防單位查驗核准出航文件 |
已確定出航國外,且航程日正值召集期間。 |
羈押中嫌疑犯或受刑人 |
在召集期間因案羈押中或執行徒刑、拘役者。 |
法務單位書面文件 (在監證明、裁判書、管收票等) |
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者 |
參加<醫療機構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之戒治療程。 |
醫療機構或戒治機關開立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