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民國113年4月29日
主要資料來源:財政部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月份已到來,本文將詳述應納稅額的計算方式與範例說明,讓您瞭解如何節稅以及預計要繳納的稅額會有多少。此外,於民國(以下同)113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每人基本生活費用為新臺幣(以下同)20萬2千元,調整的部分在本文中以「*」標記,詳情可參閱財政部<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今(113)年各地區國稅局再度聯合推出「行動e報稅 好禮相送」抽獎活動,如下圖所示:
圖片出處:中華民國財政部臉書粉絲專頁
一、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一) 公式說明
要計算出您的應納稅額,須套用「步驟 :綜合所得稅淨額」和「步驟 :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公式,而此說明也帶您一步步去瞭解公式中的每個項目「步驟 ~ 步驟 」。
- 1
計算「綜合所得總額」
以去年(1月至12月)為計算範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以下所得,必須一併申報: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 注意事項:
1. 領政府發放的「疫情相關津貼補助」,免計入所得。
2.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2擇1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
項目 (2擇1) |
說明 |
(一)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每人可扣除207,000元,全年薪資收入未達207,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收入總額全數扣除。 |
(二) 必要費用 |
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由所得人負擔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必要費用為限。 |
- 2
計算「免稅額」
關於那些人可列為免稅額之扶養親屬,請參閱<免稅額、基本生活費差額及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減除金額篇>。
身分別 |
說明 |
金額 |
未滿70歲 |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
92,000元/人 |
年滿70歲 |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 |
138,000元/人 |
- 3
計算「一般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2擇1計算。「標準扣除額」不需提供任何文件;「列舉扣除額」所需之證明文件,請參閱<國稅節稅手冊-扣除額篇>。
(一) 標準扣除額
身分別 |
說明 |
金額 |
單身者 / 新婚者分開申報 |
在112年度結婚者,今年(113年)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申報 |
124,000元 |
已婚者 |
納稅人和配偶合併申報 |
248,000元 |
(二) 列舉扣除額
項目 |
說明 |
金額 |
捐贈 |
捐贈現金、實物給任一以下對象:
(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2) 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 |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戶 |
捐贈現金、實物、土地給任一以下對象:
(1) 政府國防、勞軍、古蹟等
(2) 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的捐贈 |
綜合所得總額50%為限/戶 |
依<政治獻金>規定的捐贈 |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戶,最高200,000元 |
人身保險費
(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 |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
最高24,000元/人 |
全民健康保險費
(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者,不必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醫藥及生育費 |
公立醫院和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所開立之醫藥和生育費,且扣除「保險給付」後的差額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災害損失 |
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且扣除「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部分」後的差額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購屋借款利息 |
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利息,且該住宅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實際支付的利息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 |
最高300,000元/戶 |
房屋租金支出 |
若是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房屋,或是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則不得扣除 |
最高120,000元/戶 |
公職人員競選經費 |
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經費,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詳情參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總統副總統競選經費 |
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經費,可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0條>規定列報 |
詳情參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罷免案支出 |
各種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所支付與罷免活動有關的費用,可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規定列報 |
詳情參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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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特別扣除額」
有關以下列目所需之證明文件,以及「幼兒學前」和「長期照顧」排富條款,請參閱<國稅節稅手冊-扣除額篇>。
項目 |
說明 |
金額 |
財產交易損失 |
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損失 |
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3年內皆可抵扣 |
儲蓄投資 |
享有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等收益 |
最高270,000元/戶 |
身心障礙 |
1. 領有⾝⼼障礙證明(或手冊)
2. 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
207,000元/人 |
幼兒學前 |
育有5歲(含)以下幼兒 |
120,000元/人 |
教育學費 |
受扶養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 |
最高25,000元/人 |
長期照顧 |
1. 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
2. 或失能等級為第2~8級,且去年度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服務者
3. 或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 |
120,000元/人 |
- 5
套用「基本生活費差額」公式
步驟1:先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 202,000元* × (納稅義務人 + 配偶 + 受扶養親屬人數)。
步驟2:套入公式=「基本生活費總額」–「 免稅額」–「 一般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不含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 6
套用「綜合所得稅淨額」公式
公式 =「 綜合所得總額」–「 免稅額」–「 一般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基本生活費差額(若為負值,則不須納入綜合所得稅淨額公式計算)」。
- 7
套用「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公式
公式 =「 綜合所得稅淨額」× 稅率 – 累進差額 (請參閱下表對應之稅率與累進差額)。
綜合所得稅淨額區間 |
稅率 |
累進差額 |
0 - 560,000元 |
5% |
0元 |
560,001元 -1,260,000元 |
12% |
39,200元 |
1,260,001元 - 2,520,000元 |
20% |
140,000元 |
2,520,001元 - 4,720,000元 |
30% |
392,000元 |
4,720,001元以上 |
40% |
864,000元 |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民國113年4月】
>>國稅節稅手冊-扣除額篇【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民國113年4月】
(二) 範例說明
以下範例「薪資收入」採用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下簡稱「薪特扣」):
項目 |
單身者 |
雙薪家庭 (配偶打零工)
扶養1名超過70歲直系尊親屬 |
雙薪家庭
育有1名1歲幼兒 |
收入總額 |
薪資收入 423,000元/年 |
納稅義務⼈:薪資收入900,000元/年
配偶:薪資收入120,000元/年
總計:1,020,000元/年 |
納稅義務⼈:薪資收入 1,100,000元/年
配偶:薪資收入 700,000元/年
總計:1,800,000元/年 |
綜合所得總額 |
423,000元-207,000元(薪特扣)=216,000元 |
1,020,000元-207,000元 (本人薪特扣)-120,000元 (配偶薪特扣)=693,000元 |
1,800,000元-207,000元×2人 (薪特扣)=1,386,000元 |
免稅額 |
92,000元×1人=92,000元 |
92,000元×2人+138,000元×1人=322,000元 |
92,000元×3人=276,000元 |
一般扣除額 |
選擇「標準扣除額」
124,000元×1人=124,000元 |
選擇「標準扣除額」
248,000元 |
選擇「列舉扣除額」,總計260,000元
人身保險費 50,000元
醫藥及生育費 90,000元
購屋借款利息 100,000元
捐贈現金 20,000元 |
特別扣除額 |
0元 |
長期照顧 120,000元 |
幼兒學前 120,000元 |
基本生活費差額
(不含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202,000元*×1人-92,000元-124,000元-0元=-14,000元
(負值不計) |
202,000元*×3人-322,000元-248,000元-120,000元=-84,000元
(負值不計) |
202,000元*×3人-276,000-260,000元-120,000元=-50,000元
(負值不計) |
綜合所得稅淨額
「公式=––––(若為負值,則不納入計算)」 |
216,000元-92,000元-124,000元-0元=0元 |
693,000元-322,000元-248,000元-120,000元=3,000元 |
1,386,000元-276,000-260,000元-120,000元=730,000元 |
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公式=×稅率–累進差額」 |
免稅 |
3,000元×稅率5%-累進差額0=150元 |
730,000元×稅率12%-累進差額39,200元=48,400元 |
二、報稅流程
(一) 申報流程說明
- 1
查詢所得/扣除額
從113/4/26-5/31為止,可透過以下幾個方式查詢:
方式 |
說明 |
備註 |
線上申辦
(6種方式) |
已註冊健保卡 |
使用「讀卡機」+「密碼」,登入「線上報稅系統」 |
未註冊之健保卡,可至「中央健保署網站註冊」 |
自然人憑證 |
使用「讀卡機」+「密碼」,登入「線上報稅系統」 |
欲申請自然人憑證,可至「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 |
電子憑證 |
使用「密碼」,登入「線上報稅系統」 |
欲申請電子憑證,可至「金融機構」臨櫃辦理 |
4大超商 |
1. 持「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至4大超商多媒體資訊機取得查詢碼
2. 使用「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登入「線上報稅系統」 |
1. 可至「中央健保署網站」註冊健保卡
2. 可至「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自然人憑證 |
行動自然人憑證 |
於「自然人憑證註冊&綁定手機APP」後,使用「手機指紋/臉部辨識」,登入「線上報稅系統」 |
欲進行自然人憑證註冊&綁定手機,請至「行動自然人憑證網站」註冊 |
行動電話認證 |
使用「手機號碼」+「健保卡卡號」,進行「行動電話認證」,登入「線上報稅系統」 |
需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所申請的月租型手機門號,可參閱【手機報稅搭配行動電話認證教學影片】 |
臨櫃查詢 |
1. 本人持「身分證正本」至各地國稅局申辦
2. 若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請持「申請人與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並附上「查調委託書正本」 |
出門前可先點擊<各地區國稅局報稅預約>,進行「線上取號預約」或「免下車預約」 |
- 2
進行綜合所得稅申報與繳納
從113/5/1-5/31為止,可透過申報流程說明步驟 所列方式進行綜所稅結算申報;或是在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後,確認資料不需修改時,接著進行繳稅/退稅回復/免稅回復。
情況 |
說明 |
繳稅 |
可使用以下管道繳稅,繳稅完即完成申報:
1. 金融機構 (郵局不代收)
2. 4大超商 (限3萬元以下)
3. 行動支付App
4. ATM轉帳
5. 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至<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進行線上繳稅
6.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限以已註冊健保卡、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及行動身分識別線上即時扣款)
7. 委託取款轉帳
8. 掃描書表上QR-code (限沿用上一年度繳/退稅成功之納稅人本人帳戶) |
退稅 |
可透過以下管道回復確認:
1. 線上登錄確認(已註冊健保卡、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行動身分識別、行動電話認證、書表上的驗證碼)
2. 書面確認:寄(送)到國稅局
3. 電話語音確認:0800-000-321
4. 掃描書表上QR-code確認
(第3點和第4點:退稅案件限沿用上一年度繳/退稅成功之納稅人本人帳戶辦理退稅者)
|
不繳不退 (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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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報稅流程
若要確認是否申報完成,可至<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回復結果>查詢。
(二)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若有下述情形而無法如期完成繳稅,於納稅期間內113/5/1-5/31,請先完成上述申報流程,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綜合所得稅【資料來源: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民國113年4月】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民國113年4月】
三、手機報稅教學影片
影片出處: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開始報稅<手機報稅>【資料來源: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民國113年4月】
站內相關服務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