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 |
急難救助 |
若本人或家中成員遭遇<社會救助法第21條>之情況,可提出申請,實際補助內容依<👇各縣市規定>為準。 |
1. 喪葬救助:2千~3萬元
2. 傷病救助:2千~2萬元
3. 生活救助:2千~2萬元
4. (川)車資救助:部分縣市提供客運或火車車資返鄉 |
戶籍地公所 |
急難紓困 |
針對本人或家中成員死亡、重傷病,或因故無法工作而導致生活陷困;或因經濟因素為脆弱家庭成員或為自殺通報個案等。 |
救助金1~3萬元,若為急迫性個案可先發給5千元 |
災害救助 |
補助因水災、風災、地震、土石流等天然災害,導致損害重大,生活受到影響者,實際補助內容<👇各縣市規定>為準。 |
1. 死亡及失蹤救助:20萬元/人
2. 重傷救助:10萬元/人
3. 安遷救助:每戶2萬元/人,以5人為限
4. 住宅淹水救助:5千~2萬元/戶
5. 住宅土石流救助:1萬~2萬元/戶
6. 住屋(財物)損毀救助:1萬5千~2萬元/戶 |
災害地公所 |
學生及幼兒 |
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
針對年齡未滿25歲之在學學生及幼兒,但不包含就讀碩/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 |
1. 本人傷病住院或意外死亡:1萬元 (重大傷病2萬元)
2. 遭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等:2萬元
3. 父母或監護人有以下情形:
(1) 失蹤、入獄服刑、失業:1萬元
(2) 重大傷病或死亡:2萬元
(3) 因災受傷住院:5千或1萬元
4. 因家境特殊或其他重大意外事故等,以專案申請。 |
學校、幼兒園 |
役男 |
一次安家費及三節扶助金 |
役男入營服兵役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符合列級家屬),政府提供各項<扶助措施>。其餘未列級之替代役役男、常備兵役及義務役軍人之慰問金,可參閱<役男權益>。 |
依核列等級發給:
1. 甲級:21,390元~71,300元/口
2. 乙級:12,834元~42,780元/口
3. 丙級:6,417元~21,390元/口 |
戶籍地公所 |
急難慰助金、
喪葬補助費 |
因天災人禍發生以下狀況:
1. 房屋倒塌:半倒1萬5千元、全倒3萬元
2. 房屋淹水:1萬~2萬元
3. 農田或魚塭埋沒流失:2千~1萬2千元
4. 重傷:2萬
5. 死亡或失蹤:6萬元 (另有喪葬補助費2萬5千元) |
榮民(眷) |
榮民(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 |
榮民(眷)或遺眷死亡、意外、重病、遭逢重大事故,或因故無法工作等,導致生活陷困者,可申請救助。 |
1. 意外傷害:1萬或2萬元
2. 重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1萬或2萬元
3. 死亡殮葬:最高2萬元
4. 返鄉車資救助 (限榮民):最高1千元
5. 就養榮民亡故,發給無職業遺眷救助金:3萬元
6. 遭逢重大事故:最高5萬元 |
居住地<榮民服務處> |
原住民 |
原住民急難救助 |
針對本人或家中成員死亡、重傷病、因故無法工作或遭受重大災害等,而導致生活陷困者。 |
1. 死亡救助:最高1萬~2萬元
2. 醫療補助:最高1萬~2萬元
3. 生活扶助:最高1萬元
4. 重大災害救助:最高1萬~5萬元 |
戶籍地公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
新住民
(設籍前) |
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
補助新住民因故導致生活陷困、遭遇配偶遺棄、為暴力受害者等,或者配偶死亡或失蹤,實際補助內容依<👇各縣市規定>為準,另可參閱內政部移民署<新住民發展基金>。 |
1. 緊急生活扶助:該縣市最低生活費3個月
2. 15歲以下子女生活津貼:補助最低工資*10%/月
3. 未滿6歲子女托育津貼:1千5百元/月
4. 傷病醫療:補助自付醫療費超過3萬元的部分,最高12萬元/年
5. 法律訴訟:最高5萬元/年
6. 返鄉往返機票:最高2萬~3萬元/年 |
配偶或子女之戶籍地公所 |
僑胞 |
僑胞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 |
僑胞回國觀光或探親時,因傷病、死亡或災害等突發事件遭受重大損失,可申請慰問金。 |
1. 住院醫療:1千~1萬元
2. 天災人禍:1千~1萬元
3. 死亡:1萬元 |
僑務委員會 |
從事文化工作者 |
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113年度待公告) |
績優文化人士若發生重大變故時,給予本人或家屬關懷慰問。 |
1. 急難補助:因重大變故導致生活陷困,最高10萬元
2. 急難慰問:因意外或重大疾病導致傷殘或亡故,1萬元 (家境清寒最高10萬元) |
郵寄至文化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