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民國113年2月29日
主要資料來源:勞動部、各地方政府
為了提醒雇主須遵守的規範、協助勞工理解自身權益,本文彙整資遣相關注意事項、資遣通報流程,並於文末列出勞工就業協助資訊。
一、資遣注意事項
(一) 資遣原則
雇主未合法資遣員工是常見的勞資爭議之一,以下列出資遣注意事項,提醒雇主遵守之規定,並協助勞工了解自身權益:
項目 |
說明 |
必須有法定資遣事由 |
雇主符合以下任一情況者,應於勞工離職10日前完成<👇資遣通報>,若到職未滿10日,應自勞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通報:
1. 符合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1條>,像是公司出現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勞工無法勝任工作、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等。
2. 符合勞基法<第13條但書>,像是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或請產假期間,雇主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3. 符合勞基法<第20條>,公司因改組或轉讓而終止勞動契約。
👉 如雇主未依法辦理資遣通報,將處以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 ~ 15萬元罰鍰。 |
不須辦理資遣通報之情況 |
1. 勞工自行離職。
2.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3. 勞工因勞基法<第12條>情形被解僱,像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者、故意損耗物品或洩密、無故曠工超過一定天數等。
4. 勞工因雇主有勞基法<第14條>情形而終止契約,像是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雇主對勞工施暴或重大侮辱等。 |
向勞工預告 |
雇主資遣勞工須事先通知,好讓勞工有所準備,並依年資給予以下預告天數:
1. 工作未滿3個月者,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2. 工作3個月 ~ 未滿1年者,於10日前預告。
3. 工作1年 ~ 未滿3年者,於20日前預告。
4. 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 勞工在收到預告通知後,可依法請假進行尋職及面試,每7天最多可請2天,請假期間雇主須支付工資。 |
給予資遣費 |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時,須於勞動契約終止後30日內,按照工作年資發給勞工資遣費,而資遣費分為舊制(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及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詳情可參閱<👇資遣費計算>。
👉 如雇主未依法給予資遣費,將面臨30萬元 ~ 150萬元罰鍰。 |
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
開立「離職證明文件」,並載明離職事由,以便非自願離職勞工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等相關給付。 |
大量資遣勞工 |
若資遣勞工於一定時間資遣法定勞工人數時,請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程序辦理,請參閱<大量解僱>。 |
(二) 資遣費計算
下列表格為新舊制資遣費計算概述,詳情可參閱勞動部<資遣費>:
1. 1個月平均工資:契約終止日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
2. 範例說明:勞工年資為3年4個月15天,平均工資為4萬元。
3. 快速試算: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了解預估金額。
項目 |
舊制 |
新制 |
適用條件 |
民國94年7月1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選擇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者。 |
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94年7月1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者。 |
計算方式 |
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的部分依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則以1個月計之。 |
每滿1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的部分依比例計算。最多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 |
範例資遣費估算 |
{3 + [ (4 + 1) ÷ 12 ] } × 4萬元 = 約136,667元 |
1/2 × {3 + [ (4 + 15/30) ÷ 12 ] } × 4萬元 = 67,500元 |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資遣解僱權益小百科【資料來源:勞動部,民國113年2月】
>>資遣費【資料來源:勞動部,民國113年2月】
二、資遣通報流程
雇主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完成資遣通報(若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才得以在勞工離職的3日內通報),以下摘述線上通報流程。如未能辦理線上通報,請將加蓋公司大小章之「名冊」,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1
登入線上通報系統
可憑「臺灣就業通求才會員」或「工商憑證」登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資遣通報系統>。
👉 若是被資遣勞工勞務提供地為臺北市、新北市及臺中市,請透過此連結申請: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
👉 通報單位同時含「科學工業園區」及「縣市政府」時,請分別通報。
- 2
填寫資遣員工資料
選擇線上登錄員工資料或Excel整批匯入 → 點選「確認傳送」 → 螢幕出現傳送完成的提示訊息 → 系統將自動寄送登錄通知信給雇主。
👉 如需撤銷或修改內容,請備函或列印已通報之名冊,並將修正後之通報名冊,以掛號方式寄送至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3
資料留存
雇主可列印通報記錄以保留存查,或將通報清冊存成Pdf檔。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資遣通報系統【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民國113年1月】
三、勞工協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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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勞動關係【資料來源:勞動部,民國1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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