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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資遣,雇主及勞工的須知事項!

更新日期:民國113年2月29日
主要資料來源:勞動部、各地方政府

 

為了提醒雇主須遵守的規範、協助勞工理解自身權益,本文彙整資遣相關注意事項、資遣通報流程,並於文末列出勞工就業協助資訊。

 

目錄
一. 資遣注意事項
二. 資遣通報流程
三. 勞工協助資訊

 

一、資遣注意事項

 

(一) 資遣原則

 

雇主未合法資遣員工是常見的勞資爭議之一,以下列出資遣注意事項,提醒雇主遵守之規定,並協助勞工了解自身權益:

項目 說明
必須有法定資遣事由 雇主符合以下任一情況者,應於勞工離職10日前完成<👇資遣通報>,若到職未滿10日,應自勞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通報:
1. 符合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1條>,像是公司出現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勞工無法勝任工作、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等。
2. 符合勞基法<第13條但書>,像是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或請產假期間,雇主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3. 符合勞基法<第20條>,公司因改組或轉讓而終止勞動契約。
👉 如雇主未依法辦理資遣通報,將處以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 ~ 15萬元罰鍰。
不須辦理資遣通報之情況 1. 勞工自行離職。
2.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3. 勞工因勞基法<第12條>情形被解僱,像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者、故意損耗物品或洩密、無故曠工超過一定天數等。
4. 勞工因雇主有勞基法<第14條>情形而終止契約,像是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雇主對勞工施暴或重大侮辱等。
向勞工預告 雇主資遣勞工須事先通知,好讓勞工有所準備,並依年資給予以下預告天數:
1. 工作未滿3個月者,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2. 工作3個月 ~ 未滿1年者,於10日前預告。
3. 工作1年 ~ 未滿3年者,於20日前預告。
4. 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 勞工在收到預告通知後,可依法請假進行尋職及面試,每7天最多可請2天,請假期間雇主須支付工資。
給予資遣費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時,須於勞動契約終止後30日內,按照工作年資發給勞工資遣費,而資遣費分為舊制(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及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詳情可參閱<👇資遣費計算>。
👉 如雇主未依法給予資遣費,將面臨30萬元 ~ 150萬元罰鍰。
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開立「離職證明文件」,並載明離職事由,以便非自願離職勞工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等相關給付。
大量資遣勞工 若資遣勞工於一定時間資遣法定勞工人數時,請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程序辦理,請參閱<大量解僱>。

 

(二) 資遣費計算

 

下列表格為新舊制資遣費計算概述,詳情可參閱勞動部<資遣費>:
1. 1個月平均工資:契約終止日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
2. 範例說明:勞工年資為3年4個月15天,平均工資為4萬元。
3. 快速試算: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了解預估金額。

項目 舊制 新制
適用條件 民國94年7月1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選擇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者。 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94年7月1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者。
計算方式 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的部分依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則以1個月計之。 每滿1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的部分依比例計算。最多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
範例資遣費估算 {3 + [ (4 + 1) ÷ 12 ] } × 4萬元 = 約136,667元 1/2 × {3 + [ (4 + 15/30) ÷ 12 ] } × 4萬元 = 67,500元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資遣解僱權益小百科【資料來源:勞動部,民國113年2月】
>>資遣費【資料來源:勞動部,民國113年2月】

 

 


 

二、資遣通報流程

 

雇主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完成資遣通報(若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才得以在勞工離職的3日內通報),以下摘述線上通報流程。如未能辦理線上通報,請將加蓋公司大小章之「名冊」,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1

    登入線上通報系統
    可憑「臺灣就業通求才會員」或「工商憑證」登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資遣通報系統>。
    👉 若是被資遣勞工勞務提供地為臺北市、新北市及臺中市,請透過此連結申請: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
    👉 通報單位同時含「科學工業園區」及「縣市政府」時,請分別通報。

  • 2

    填寫資遣員工資料
    選擇線上登錄員工資料或Excel整批匯入 → 點選「確認傳送」 → 螢幕出現傳送完成的提示訊息 → 系統將自動寄送登錄通知信給雇主。
    👉 如需撤銷或修改內容,請備函或列印已通報之名冊,並將修正後之通報名冊,以掛號方式寄送至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3

    資料留存
    雇主可列印通報記錄以保留存查,或將通報清冊存成Pdf檔。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資遣通報系統【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民國113年1月】

 

 


 

三、勞工協助資訊

 

項目 說明
推介就業及諮詢 失業勞工可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後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或運用<台灣就業通網站>線上求職及查詢政府就業、訓練相關資源。
👉 民眾可撥打客服專線0800-777-888諮詢。
失業認定 被資遣的失業勞工,可持雇主開立的離職證明文件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加入<台灣就業通網站>會員, 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勞資爭議調解、仲裁 透過第三方處理勞資紛爭,由勞資雙方當事人任一方向「勞方勞務提供地之地方政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若雙方書面同意不經調解,或經調解不成向地方政府交付仲裁,詳情請參閱<勞資爭議>。
👉 可致電<全國勞工權益單一窗口>諮詢,或點選以下連結,了解各縣市政府勞資爭議處理申辦資訊: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雲林縣/ 南投縣/ 嘉義市/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臺東縣/ 花蓮縣/ 宜蘭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勞工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 1. 法律扶助:月收入未超過6萬5千元、扣除自用住宅後總資產不超過300萬元之勞工,如發生勞資爭議,經向「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須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可就近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縣市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2. 生活費扶助:因勞資爭議處於勞動調解、訴訟中,有工作意願,但找不到工作或無法獲得其他政府給付而生活陷困者,並符合無資力勞工,像是(中)低收入,在勞資爭議訴訟期間,可向勞動部申請生活費用扶助。
👉 民眾可致電全國法扶專線412-8518(手機請在前面加上02)詢問,或點選以下連結,了解各縣市政府補助項目、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等資訊: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雲林縣/ 嘉義市/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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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勞動關係【資料來源:勞動部,民國1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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