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注意事項: 一、申請時限:災害發生日起 30 天內提出申請。 二、應檢附附件: 應檢附證明(災害相片、證明文件) 。 三、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送至所轄稅捐稽徵處,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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