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第1條,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新生兒生育率,鼓勵婦女生育,能讓婦女及嬰兒獲得適當照顧,並增進家庭社會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二、 補助金額如下:
(一) 第一胎補助:新臺幣3萬元整。
(二) 第二胎補助:新臺幣5萬元整。
(三) 第三胎補助:新臺幣7萬元整。
(四) 第四胎之後,均比照第三胎7萬元整。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以現存婚姻關係胎次認定、若無婚姻關係以生育婦女胎次認定)
三、 符合本辦法所訂資格之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3個月內,向轄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四、 父母設籍本縣不同鄉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衛生所為受理申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