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司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方得成立公司。
二、依照公司登記辦法規定,檢附應備文件向各申登機關提出申請,公司種類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三、目前各受理機關受理範圍如下:
(一)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外商、大陸商、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本國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5億元以上未達10億元之公開發行股票之本國公司。
(二)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南投辦公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其所在地在直轄市轄區或特區外之本國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5億元以上未達10億元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本國公司。
(三)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內之公司
(四)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該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五)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竹科、中科、南科)
(六)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公司
(七) 交通部航港局: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臺中港、安平港、高雄港)
(八)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