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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檔案應用申請服務

  • 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下稱應用)本署檔案,應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並填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檔案應用申請書(下稱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以親送、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本署提出。
  • 二、申請人委任意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時,應檢具委任書;申請人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備供查驗;申請人為法人、團體者,應附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並應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 三、 申請應用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檔案應用申請服務 發布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服務內容
    • 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下稱應用)本署檔案,應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並填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檔案應用申請書(下稱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以親送、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本署提出。
    • 二、申請人委任意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時,應檢具委任書;申請人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備供查驗;申請人為法人、團體者,應附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並應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 三、 申請應用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
    申辦資格
    • 一、適用對象: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至第八條及檔案法有關檔案應用規定開放民眾檔案申請。
    • 二、適用範圍:本署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載明其事由。
    申辦流程
    【步驟一】:請詳閱以下各項線上申請填寫須知
    • 1
      ※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 2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護照或居留證號碼。
    • 3
      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及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4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 5
      檔案應用申請之准駁,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6
      檔案應用應於機關與申請人所約定時間及處所為之。
    • 7
      檔案應用應遵守以下事項:
      • (一)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且不得污損、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 (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將檔案之全部或一部攜離檔案閱覽處所。
      • (三)禁止飲食、吸菸或大聲喧嘩。
      • (四)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 (五)抄錄檔案應使用鉛筆,不得使用原子筆等易污損檔案之工具。
      • (六)可攜式媒體非經機關許可不得使用。
      • (七)未經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連接機關電腦或網路系統。
      • (八)妥慎使用機關提供檔案應用之物品或設備,不得破壞。
    • 8
      檔案應用收費標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 9
      檔案應用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或隱私權等權益時,應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步驟二】:閱讀完畢後至下方下載區塊下載本署檔案應用服務申請書

      【步驟三】:填寫完畢後寄至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林小姐,俟本署回復且無須補正相關資料後,即代表申請完成。
    應備物品
    • 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館檔案者,應填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檔案應用申請書」。
    • 二、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後,經與本署檔案管理人員商定之時間內至本署應用檔案;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
    作業天數
    本署受理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最遲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秘書室
    電話:(02)25220949
    地址:103205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點我看地圖
    網址:https://www.h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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