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下稱應用)本署檔案,應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並填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檔案應用申請書(下稱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以親送、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本署提出。 二、申請人委任意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時,應檢具委任書;申請人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備供查驗;申請人為法人、團體者,應附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並應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三、 申請應用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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