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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申請

依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規定:

一、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二、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四款所定死亡或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四、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以上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申請 發布單位: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
  • 服務內容
    依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規定:
    • 一、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 二、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 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四款所定死亡或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 四、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以上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申辦流程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5條及16條規定辦理:
    • 1
      需備齊應備物品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 2
      役政人員得向當事人或有關機關實地複查後,簽註明確意見,於20日內將調查審核表、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
    • 3
      對顯著不合申請服替代役案件,得逕予駁回。
    應備物品
    • 1. 申請書
    • 2. 戶籍資料
    • 3. 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 4. 重大傷病證明文件
    • 5. 在學證明
    作業天數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20日內核辦,鄉(鎮、市、區)公所於20日內核辦
    聯絡窗口
    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因素承辦人員及鄉(鎮、市、區)公所家庭因素承辦人員以公文通知
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