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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健康檢查及醫學美容線上申辦

一、適用對象: 預計至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服務: (一)年滿20歲,且有相當新臺幣20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 (二)前款直系血親及配偶得同時申請。第2款人員如未滿18歲,得免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二、申請方式:於線上系統進行申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健康檢查及醫學美容線上申辦 發布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 服務內容
    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有關個人來臺從事健康檢查及醫學美容活動申請。
    申辦資格
    預計至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服務:
    • 一、年滿20歲,且有相當新臺幣20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
    • 二、前款直系血親及配偶得同時申請。第2款人員如未滿18歲,得免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申辦流程
    • 1
      點選線上申辦網站,開啟網頁準備申請。
    • 2
      輸入會員帳號密碼登入系統,填寫線上相關申請表。
    應備物品
    • 一、有相當新臺幣20萬元(相當於人民幣5萬元)以上之最近3個月內由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期間達1個月以上之存款證明或最近1個月內帳戶流水單(須蓋有銀行或金融機構章戳)。
    • 二、有大陸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核發金卡等級以上信用卡,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無限卡(Infinite)之證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掃描電子檔。
    • 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查)證最近3個月內開立之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50萬元(相當於人民幣12萬5千元)以上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須加蓋公司章戳、開立日期及任職期間1年以上之薪資證明)。
    • 四、醫療機構代申請代申請來臺健檢醫美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如涉刑案情事,該醫療機構代申請案件所附財力證明(含存款證明、帳戶流水單、金卡等級以上信用卡及年工資證明)一律經海基會驗(查)證。但醫療機構代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最近6個月內無涉刑案情事,得免經驗證。
    • 五、其同行之直系血親及配偶應檢附與申請人之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證明或同戶者之全戶戶口簿)。
    • 六、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服務計畫書。離臺後6個月內再申請來臺者,須附醫療機構說明書(說明前次與本次檢查項目種類區別)。
    • 七、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國外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或澳門身分證。
    • 八、委託書:由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 九、醫療機構製發之收款收據:收據所載大陸地區人民接受健康檢查美容醫學之金額,合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開立給個人名義者:開立收據之醫療機構為醫學中心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2萬元;非醫學中心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1萬5千元。
      • (二)開立給代辦旅行社轉交者:收據總金額應依上述收費標準乘以申請人數計算,收據上應載明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如陳OO等O人,並檢附全部人員名冊。
    • 十、其他證明文件。
    • 十一、本署服務站於審核健檢醫美案件時,如認個案所附資格證明文件有疑慮,得要求該個案所附資格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查)證。
    作業天數
    審核期間為2個工作日。但不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間及下列補正期間:
    一、文件不全經通知補正者,自本署通知補正之翌日起算1個月內未補正,駁回其申請。
    二、旅行業於通知補正當日下午3時前補正者,當日即繼續審核;如逾下午3時始補正者,則於次一工作日繼續審核,審核期間並重新計算。
    聯絡窗口
    • 一、法令及業務諮詢 (02)23889393#2692。
    • 二、電腦操作/系統維修諮詢專線 (02)27967162(週一至週五,08:30-19:00)。
    • 三、申請及審查作業相關資訊,請向下列單位洽詢:
      基隆市服務站(02)24276374
      宜蘭縣服務站(03)9575448
      花蓮縣服務站(03)83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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