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越南、印尼、緬甸、柬埔寨及寮國等國人民申請來臺先行上網查核系統入境許可憑證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基本條件(均要符合):
1.所持護照效期尚有六個月以上(係指真正入境臺灣時,而非上網申請之時)。
2.持有回程機、船票,或赴下一目的地之機、船票。
3.未曾在臺擔任移工者。
4.未曾在臺有違法或違規紀錄者。
二、特殊條件(現持有下列證件之一者便可):
1. 現在尚持有以下美國、加拿大、英國、歐盟申根、紐西蘭、澳洲、日本註、韓國註等國核發之證件:
(1) 有效居留或永久居留證(權);或
(2) 有效簽證(包含電子簽證);或
(3) 效期逾期10年以內居留證或簽證;惟持澳洲、紐西蘭電子簽證申請者,入境時該電子簽證須尚未逾期。
註:越南籍人士不得以日本/韓國證件申請核准證明;其他國籍人士持日本
/韓國證件申請核准證明者,須另檢附入境日本/韓國紀錄。
2. 現在尚持有中華民國過去10年內核發之簽證或居留證;惟所持中華民國簽證註記代碼為「FL」(移工)、「X」(其他)、「P」with Special Permission from MOFA(「觀宏專案」紙本或電子簽證,採溯及既往 原則),或居留證事由為「移工」者,均不適用。
三、注意事項:
1. 以本系統申獲入境許可憑證來臺者,每年(當年度1月1日起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持憑入境次數以6次為上限;如有1年內來臺超過6次以上需求者,自第7次起須先至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方可來臺。
2. 於本系統申請有條件式免簽時,請據實填報資料,若經本署發現當年度已持查核證明來臺逾6次,將予以拒絕入境。
3. 停留期限14日,自入境翌日起算;核准證明效期90日,可於效期屆滿前7天重新申請;效期內得多次使用。
4. 填寫錯誤者,可立即重新申請。
5. 僅限持正式護照者,不適用持臨時、緊急護照、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其它非正式護照或旅行文件。
6. 僅限持正式簽證者,不適用持工作許可或類似文件。
7. 所持上述國家之簽證倘蓋有VOID、CANCELLED或CANCELLED WITHOUT PREJUDICE等章戳,不適用。
8. 效期逾期10年以內係指居留證或簽證之效期屆滿日(倘無效期屆滿日則以核發日為準)與入境臺灣之日期,兩者間距離不超過10年。
9. 持永久居留證而無效期註記者,該證效期請輸入「9999」年12月31日代之。
10. 核准證明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印製,入境時須出示核准證明及特殊條件所列文件查驗,無法出示者拒絕入境。
11. 印尼籍人士持日本核發之「查證免除登錄證」者,得提出申請。
持本證首次入境,無須填寫入國登記表。於本證效期內再次入境,須重新填寫入國登記表。
填寫入國登記表網址: https://niaspeedy.immigration.gov.tw/webacard/